2015年6月25日 星期四

20150625,豐興鋼鐵二次說明會,這兩次會議有各里民參加嗎?(豐興鋼鐵產能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節能減排)

豐興鋼鐵產能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節能減排)
2015/03/17 < 審查階段 > 第1次審查會
會議記錄下載:http://goo.gl/E3vrgL
2015/04/29 < 審查階段 > 第2次審查會
會議記錄下載:
http://goo.gl/AJ96Cj

附上兩次會議圖片檔,方便大家閱讀
3月17日「豐興鋼鐵產能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節能減排)」專案小組初審會議會議紀錄 ↗

4月22日「豐興鋼鐵產能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節能減排)」專案小組第2次初審會議會議紀錄 ↗

不知道第3次會議時間是什麼時候??
后里加油

重點:
每團體或各村里民可列席會議,以兩人為限,總人數以20人為限
這兩次會議有各里民參加嗎??
這兩次會議有各里民參加嗎??
這兩次會議有各里民參加嗎??
這兩次會議有各里民參加嗎??




會議中 VOC 檢測的說明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 )是一種在常溫常壓下,具有高蒸氣壓和易蒸發性能的有機化學物質。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多屬於逸散性排放,倘若被散發於環境中逸散至大氣後經陽光照射會與氮氧化物產生臭氧濃度上升及光化學煙霧等環境污染問題,便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潛在的威脅,包括刺激眼睛和呼吸管道、頭疼等,而且,當中某些化學品如苯、甲苯、鹵化碳鹵代烯烴(三氯乙烯、二氯乙烯)等已被懷疑或確定為致癌物質。揮發性有機物的來源主要為石油產品、化學溶劑、汽車尾氣和燃燒廢氣。石油產品主要存在於石油、化工、加油站等生產和銷售單位,而化學溶劑則同每個人的生活密切相關,無論是紡織品、鞋類、化妝品、油漆、傢俱、辦公用品、室內裝飾還是電子電器等設備都可能產生揮發性的有機物質。電子產品在使用中常常會有部分的零元件會處於高溫,在此加溫狀態上容易逸散出甲醛等揮發性有機物質 (VOC) 的異味。

感謝!!!
台南市的"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
彰化縣的"要健康婆婆媽媽團"

替我們后里區民把關豐興的擴廠議題

當地只有后里區農業與環境保護協會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撤銷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及開發許可行政訴訟達成和解

有關「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撤銷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審查結論及開發許可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20號判決認定環評作業仍有缺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接受判決指摘,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40號環評法事件中,與原告詹德健、廖明田、吳進貴、謝哲進、許金水、陳欽全等6人、共同被告科技部及參加人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下稱中科局)達成和解,承諾後續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開發計畫案(下稱中科三期開發計畫)環評作業程序將依上開判決意旨及和解協議辦理。
一、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20號判決意旨摘要:
(一)中科三期開發計畫開發單位即中科局於95年提出該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環說書)送環保署審查,該署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並於95年7月31日以環署綜字第0950060540號公告本開發計畫環說書審查結論。當地居民不服,提起行政爭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17號判決撤銷審查結論,本院99年度判字第30號判決駁回環保署上訴而告確定。環保署旋以99年2月4日環署綜字第0990012509號函請中科局於原環說書內加入環境品質及現狀、健康風險評估及其他說明資料後,再經99年8月31日環評委員會第197次會議,決議本案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評。
(二)然當地居民詹德健等6人仍不服該審查結論,提起行政爭訟,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8號判決駁回其訴,當地居民詹德健等6人仍不服提起上訴。本院查認中科局遲至審查結論作成時,仍未就系爭開發行為所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及健康風險,提出完整的說明及評估。且環保署就開發計畫是否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是否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以及是否影響當地居民之健康等「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事項,均未釐清;復未要求中科局提出積極有效的預防對策,未進行第二階段環評,倉促以附條件方式作成通過環評之結論,容有未洽。原審未審究於此,應予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續查。
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40號和解協議內容如下:
(一)被告環保署應於和解成立後1個半月內,於同一日將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20號判決摘要及本和解協議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聯合晚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刊登之處與大小為全國版A版半版,及被告環保署全球資訊網首頁,使一般民眾可以點入,期間至中科三期第二階段環評審查結論確定時止,並承諾後續中科三期開發案環評作業程序依上開判決及和解協議辦理。
(二)成立公益財團法人
1.被告科技部應於民國104年(至遲105年)預算案中編列新臺幣3,000萬元經費送立法院審查,就立法院審議通過之相關預算中,最優先執行捐助成立以落實及促成憲法、環境基本法與其他環境法規所規定之環境保護與環境權之保障為宗旨之公益財團法人,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
2.被告科技部自民國105年(至遲106年)起接續4年,每年各編列新臺幣500萬元之經費送立法院審查,就立法院審議通過之相關預算中,最優先執行捐助上開公益財團法人。
3.上開公益財團法人應設置董事9人,三分之二由被告科技部自臺中市后里區農業與環境保護協會、社團法人環境法律人協會、社團法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財團法人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所推薦之12名人選中遴選指派之,若被告科技部無從就推薦人選中遴選出足額董事,應就不同意人選敘明理由退回,由上開單位就不足額部分,另推薦二倍人選,由被告科技部遴選指派之。但被告科技部退回人選以1次為限。
4.上開公益財團法人之董事會應每3個月召開1次,並設執行長1名,由董事會聘任,綜理業務。
5.上開公益財團法人之主要任務在於:環境政策及個案之監督、規劃及執行人民環境權保障之案件。
6.上開3、4、5之規制均應訂於該公益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內。
(三)參加人中科局應修改「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后里園區(后里農場及七星農場)環境保護監督小組設置要點」第二點,就小組成員中之專家學者7人部分,改為由參加人中科局以公開方式徵詢當地居民、農民、環保團體等之意見後決定之。專家學者應為具備水污染、空氣污染、生態學、健康風險評估或環境污染分析等專業知識並有相關工作經驗之人士。參加人中科局並應將環境保護監督小組就中科三期后里園區(后里農場及七星農場)環境監測資料及會議紀錄,除涉及個人資料與廠商營業秘密者外,於該局網站定期公開揭露。
(四)參加人中科局應於和解成立後,將中科三期開發計畫停止開發並回復原狀之可能情形,包含對於回復原狀可能費用及成本效益分析、回復原狀所需之時間,以及對於環境及居民可能產生的影響等事項,納入中科三期開發計畫第二階段環評審查之替代方案。
(五)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署 發布日期:2014/9/16 更新日期:2014/9/16 點閱:83277




網頁:
臉書后里幫公開社團 ↗

臺中市后里區農業與環境保護協會 ↗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撤銷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及開發許可行政訴訟達成和解 ↗

搶救大肚山反中科擴廠自救會 ↗

道理簡單 高官裝傻 解析中科后里園區健康風險評估之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