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總量管制」問答集
一、整體制度說明
(一)何謂總量管制?
答:總量管制是分別就符合及不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空品區進一步強化空氣污染減量工作,藉由掌握總量管制區域之排放總量,以此作為基線,於各實施期程訂定各污染源及空氣污染物之減量目標,並依目標削減排放量,以達管制需求與空氣品質之期待。
(二)總量管制之污染物種類?
答:目前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之管制空氣污染物物種為粒狀污染物(簡稱TSP)、硫氧化物(簡稱SOx)、氮氧化物(簡稱NOx)及揮發性有機物(簡稱VOCs);未來其他地區推動總量管制時,會依該區域之空氣品質現況,評估管制之污染物種類。
(三)為何優先於高屏地區推動總量管制?
答:高屏地區重工業密集,加諸地形及氣候條件交互影響,可吸入性懸浮微粒及臭氧平均濃度長年高於全台其他地區,是目前全國唯一懸浮微粒與臭氧均不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區域,為加速改善高屏地區空氣品質,優先擇定高屏區域實施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
(四)實施總量管制後,高屏地區業者應立即配合事項為何?
答:總量管制公告實施後,屬空污法第21條第1項指定公告之既存固定污染源(即排放量申報第1-2批對象),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管制污染物排放量,地方主管機關依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修(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後,公私場所依污防書之各期程目標削減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五)為何總量管制計畫僅針對工廠(固定污染源)管制?
答:
1.空污法第8條授權環保署視空氣品質改善需求實施總量管制,針對固定污染源訂定管制規範,並依同法第9條規定,透過交易及拍賣機制誘使各類排放源減量。
2.高屏地區總量管制計畫之空氣污染管制策略是全面考量固定、移動及逸散污染源管制,提供主管機關多元之管制措施,如:新車管制、使用中車輛管制、潔淨燃料推動、低污染車輛推廣、交通管理措施、道路揚塵改善、抑制河川揚塵等,並不限定管制固定污染源。
(六)總量管制有何經濟誘因?
答:
1.既存固定污染源依總量管制目標減量時,若公私場所採行防制措施後之實際排放量低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目標年排放量時,其差額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削減量差額認可,未來可作為擴廠之用,或透過交易回收防制措施成本等。
2.地方主管機關亦可依空污法第17條第3項規定檢討修正收費費率,促使公私場所污染減量意願提高。
(七)高屏地區總量管制之預期成效?
答:
1.環境效益面,第一期程規範既存固定污染源指定削減為5%,並配合固定、移動與逸散污染源行政管制策略,降低高屏地區空氣污染排放總量,以達改善空氣品質之目標。
2.經濟效益面,針對既存固定污染源指定削減,促進老舊工廠提升防制措施或進行設備汰舊換新,另亦增加綠色產業引進高屏地區之誘因,創造就業機會及相關商機。
二、排放量認可規範
(一)污染物排放量認可申請之期限?
答:公私場所應自公告總量管制實施日起一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全廠(場)之污染物年排放量。
(二)污染物排放量認可申請之計算方式?
答:TSP採排放量申報,SOx、NOx、VOCs採空污費申報資料,四種污染物取申請日前七年內完整操作年度之年排放量資料,其中操作年度須為同一年度,若未有完整七年之排放資訊,得以個案方式申請。
(三)認可排放量申請審查之注意事項。
答:公私場所屬環境影響評估對象且申請之認可排放量之操作年度,未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載審查結論或承諾事項之操作年度,若有前述情事,地方主管機關得逕行認可其管制污染物排放量。
(四)認可排放量、目標年排放量、指定削減量及實際排放量之分別為何?
答:
1.認可排放量為總量管制的基線排放量,由公私場所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作為主管機關指定削減之比較基礎。
2.目標年排放量為總量管制區內既存固定污染源於各期最後四季之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限值,該限值由主管機關指定。
3.指定削減量依總量管制區之管制目標而異,以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而言,第一期程指定削減量為各管制污染物認可排放量之5%。
4.實際排放量為固定污染源最近四季之實際排放現況,TSP採排放量申報,SOx、NOx、VOCs採空污費申報資料。
三、指定削減規範
(一)高屏地區總量管制第一期程目標為何?
答:既存固定污染源指定削減5%(區內既存固定污染源之各管制污染物認可排放量達本法第21條第1項指定公告應申報年排放量者,該管制污染物指定削減量為認可排放量之5%);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並取得足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
(二)固定污染源如何達到指定削減之目標?
答:固定污染源可採行之防制措施,如:採用低污染製程、低污染性原(物)料或燃料、增設防制設施或提升防制效率、拆除或停止使用產生空氣污染物之設施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防制措施等,透過自廠減量達到指定削減之目標,亦可透過產能降載達到指定削減,採行防制措施或產能降載都應辦理操作許可證異動。
(三)固定污染源無法達到高屏地區總量管制第一期程目標應如何因應?
答:指定削減之空氣污染物無法削減時,公私場所得以具有相同空氣品質維護效益之不同空氣污染物種類削減,其應檢具替代方案(含事由、被替代與替代之空氣污染物種類與削減量、替代削減量達成方式及期程與其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空氣品質模式模擬結果、國外空氣污染物抵換相關文獻或相關科學評估證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以不同空氣污染物之削減量替代。
四、削減量差額規範
(一)固定污染源削減成果低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目標年排放量有何好處?
答:既存固定污染源採行防制措施後之實際排放量低於指定之目標年排放量者,其差額得申請削減量差額認可,未來可作為擴廠之用,或透過交易回收防制措施成本等。
(二)削減量差額之計量方式?
答:削減量差額即主管機關指定之目標年排放量減去採行防制措施後之實際排放量之差額。
(三)削減量差額申請審查之注意事項。
答:屬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載之審查結論或承諾事項者,或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非屬規定之防制措施者,得不核發削減量差額,以確保削減量差額為採具體防制措施所致。
(四)削減量差額交易後應辦理之事項?
答:公私場所於買賣雙方完成削減量差額交易後,應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削減量差額證明異動,經地方主管機關確認後,登載於操作許可證及管理平台。
五、增量抵換規範
(一)新增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有何義務?
答:依空污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並取得足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
(二)達一定規模之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要如何取得足供增量抵換之來源?
答:依空污法第九條規定,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應自下列取得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
1.固定污染源依規定保留之差額排放量。
2.主管機關保留拍賣釋出之排放量。
3.改善交通工具使用方式、收購舊車或其他方式自移動污染源減少之排放量。
4.洗掃街道少之排放量。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量。
(三)達一定規模之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如果沒取得增量抵換之排放量會如何?
答:公私場所於申請操作許可證時,若未檢具足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證明文件(如:削減量差額證明或本法第九條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排放量證明)者,地方主管機關得駁回其操作許可證申請。
(四)達一定規模之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無法取得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應如何因應?
答: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公私場所因故無法取得足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者,於申請操作許可證時,應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減量承諾,並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後,核定於操作許可證,供地方主管機關定期查核追蹤執行情形。
六、排放交易規範
(一)如何取得削減差額或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
答:
1.買賣雙方透過契約直接交易,交易後,買賣雙方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削減量差額證明轉移。
2.主管機關拍賣釋出,主管機關每六個月或總量管制區內保留各類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及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總和達50噸時,舉辦公開拍賣。
(二)拍賣價格如何訂定?
答:各類空氣污染物拍賣價格以不低於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之收費費率為限制,價格上限則交付市場機制決定,拍賣所得存入主管機關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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