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9日 星期一

20150629,后里中科不只3期,還有4期,這樣搞下去后里還能住人嗎?



環署擬修環評法施行細則 減少浮濫送審
2015-06-25 12:39:05 聯合晚報 記者劉開元╱即時報導

環保要求越來越高,許多已通過環評審查的開發案,因原計畫產能、規模擴增必須再辦理環評審查,開發單位擔心重新辦理環評審查曠日費時,影響開發進度及獲利,投機取巧想以環差對照表、環差分析等方式規避環評,針對此情況,環保署將修改環評施行細則加以規範,以免讓開發廠商有投機取巧的機會。

我國環評法施行以來,通過上百件重大開發案,但自中科三期、中科四期等重大環評案被高等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環評結論,環保署決定重大開發案以「二階環評為主」的政策後,目前至少有40多件重大開發案,都尚在二階環評審查或還停留在二階環評範疇界定。

由於環保署受理的環評變更內容對照表、差異分析、環差分析案件呈倍數成長,如高雄捷運紅、藍線工程各項變更至少辦了十餘次,內容不外乎是某站某工程要偏移幾公分,某站土方要增加多少土方等,國道新建工程變更案也一送再送,顯示部分設計單位原來送審的環評說明書內容估算不實或亂寫,也導致環評審查人員疲於奔命。

環團就質疑,六輕五期開發案流產後,改以六輕4.5、4.6…名義送審,但開發規模都大到須辦理重新辦理環評地步,卻以環差或對照表方式送審,有投機取巧,規避環評審查,暗渡陳倉之嫌。

環保署綜計處科長俞振海表示,環保署決定修改環評法施行細則,明訂某些變更案如果有利於環境者只須備查,與原通過環評內容差異不大者,只須送對照表或析,但計畫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10%以上,或變更案使環境嚴重變化或破壞,降低環保設施處理等級或效率者,變更案對影響範圍內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有加重影響之虞等案件,都要重做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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