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7日 星期五

20150708,環保署空保處報告,在中科三期未進駐后里前,后里地區現有的污染源,包括豐興鋼鐵、后里焚化廠、正隆紙廠所排放的重金屬,致癌風險已達到1.94E-06~2.10E-04 之間,遠超過可接受的範圍,其中還包括不明確的六價鉻(毒性高物質)







台中市后里農民追討中科三期七星基地的程序正義
經過八年,正義還在漫漫的路上。

中科三期二階環評 化解爭議還是爭議再起?
原文刊登於《風傳媒》

‧朱淑娟2014.2.24

這麼多年來,很少有環境事件像中科三期這樣(中部科學園區第三期后里基地七星農場),翻雲覆雨高潮迭起,經過了八年,依然熱騰騰、緊扣人心。就在今天(24日),國科會在后里舉行第二階段環評說明會,又來到另一波話題的起跑點上。

國科會願意主動讓中科三期進入二階環評,看來是個化解爭議的契機,但究竟是化解爭議、還是爭議再起,則全看國科會是否誠心面對。

很多官員跟企業老闆,只要環評審查遇到一點阻力,就端出「環保與經濟應平衡」這套說詞,這樣講其實也沒錯,因為環保與經濟的確不太平衡。依環保署統計,環評審查93%的案子通過,只有7%的案子沒過,事實是經濟大贏環保。

而如果連這7%都容不下的話,其實可以回到之前大家熱烈建議的,修訂《環境影響評估法》,取消否決權,然後將審查權從環保署抽離,交給主管機關(例如中科三期由國科會自己審,水庫開發由經濟部水利署自己審)。

甚至更直接的就廢除環評法,反正以現在93%的通過率來看,有審跟沒審也沒什麼差。更何況即使審查通過的案子還是不時發生重大污染事件(例如六輕)。相信廢了環評法後,行政院就可以名正言順把環保擺一邊,全力拼經濟。

而以中科三期來說,國科會更是從頭贏到尾,不知官員的感慨從何而來。2006年行政院在環評審查前就表態支持,這叫環保署怎麼審長官支持的案子?其間還鬧出前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關說環評委員文魯彬的鬧劇,逼得當時九位環委開記者會向行政院喊話:「請留給環委沒有政治干擾的審查空間。」

最後2006年6月30日,在官派委員全數舉手贊成下,環評在第一階段審查就過了。事後六位后里農民不滿未顧及當地居民健康風險、地下水污染、以及龐大用水量將導致一萬多農民休耕就草率通過環評。向行院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依環評法第八條規定,此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進入第二階段環評審查。

2008年1月3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環保署、國科會敗訴,通過的環評審查無效。法院認為,此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審查時也有一位健康風險專家的環評委員(周晉澄)要求中科應補充健康風險、水資源等資料,但事後並未提供足夠據以判斷的正確資料即通過,顯示環評委員是在錯誤資訊下做出的瑕疵判斷。

兩部會不服提起上訴,2010年1月21日,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維持高等法院原判,撤銷中科三期環評審查結論。


依環評法第14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評書未經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這個意思再淺白不過,就是沒通過環評的案子,就不能許可動工,如果許可就無效。

但我們的官員不得不令人佩服,顛覆了所有環境法界的認知,硬是把這條解釋為「自始未經完成環評審查」的案子才適用第14條,另指稱中科三期並非自始未經完成環評審查,因此不適用。所以不必進入第二階段環評審查,只要接續第一階段環評程序,繼續審就好了。就是不願意進入二階環評。

於是從2010年4月12日起開始續審第一階段環評審查。其間還針對中科三期營運後對后里居民的「健康風險」另舉行專家會議。

結論是,依環保署空保處報告,在中科三期未進駐后里前,后里地區現有的污染源,包括豐興鋼鐵、后里焚化廠、正隆紙廠所排放的重金屬,致癌風險已達到1.94E-06~2.10E-04 之間,遠超過可接受的範圍,其中還包括不明確的六價鉻(毒性高物質)。后里的「既有健康風險」對后里人來說已難以承受。

正當后里居民懇求應將既有污染與中科三期污染一併計算風險時,環評委員再度發揮天才的解釋能力,說出「后里的污染是歷史共業,改善不是中科的責任」,最後宣布既有風險不必跟中科三期一併計算,於是中科的第一階段環評續審通過,不必進入二階環評。當然,相同的訴訟又重新開始。

從以上中科三期的審查過程來看,國科會是無論如何都要坳到贏為止,而事實上也如其所願。好不容易,國科會主委朱敬一在臨別下台前,主動要求讓中科三期進入二階環評審查,等於替他前任所做的事,開出一個可以化解爭議的契機。

然而,既然同意做二階環評,但又不敢讓已在營運中的廠商停工,又讓這個誠意大打折扣。而如果國科會是在「中科三期無論如何都要營運」的前提下進行二階環評,請問繼續做二階環評的意義是什麼?又如果未來做出來的結果又跟2010年4月所做的健康風險一致已超過可接受範圍,請問國科會又要如何因應?

當然這些結果,朱敬一在國科會主委任內是看不到了。但我衷心期盼,國科會能樹立一個程序正義的典範。那就從中科三期這場二階環評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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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撤銷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及開發許可行政訴訟達成和解
有關「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撤銷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審查結論及開發許可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20號判決認定環評作業仍有缺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接受判決指摘,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40號環評法事件中,與原告詹德健、廖明田、吳進貴、謝哲進、許金水、陳欽全等6人、共同被告科技部及參加人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下稱中科局)達成和解,承諾後續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開發計畫案(下稱中科三期開發計畫)環評作業程序將依上開判決意旨及和解協議辦理。
一、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20號判決意旨摘要:
(一)中科三期開發計畫開發單位即中科局於95年提出該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環說書)送環保署審查,該署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並於95年7月31日以環署綜字第0950060540號公告本開發計畫環說書審查結論。當地居民不服,提起行政爭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17號判決撤銷審查結論,本院99年度判字第30號判決駁回環保署上訴而告確定。環保署旋以99年2月4日環署綜字第0990012509號函請中科局於原環說書內加入環境品質及現狀、健康風險評估及其他說明資料後,再經99年8月31日環評委員會第197次會議,決議本案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評。
(二)然當地居民詹德健等6人仍不服該審查結論,提起行政爭訟,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8號判決駁回其訴,當地居民詹德健等6人仍不服提起上訴。本院查認中科局遲至審查結論作成時,仍未就系爭開發行為所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及健康風險,提出完整的說明及評估。且環保署就開發計畫是否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是否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以及是否影響當地居民之健康等「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事項,均未釐清;復未要求中科局提出積極有效的預防對策,未進行第二階段環評,倉促以附條件方式作成通過環評之結論,容有未洽。原審未審究於此,應予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續查。
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40號和解協議內容如下:
(一)被告環保署應於和解成立後1個半月內,於同一日將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20號判決摘要及本和解協議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聯合晚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刊登之處與大小為全國版A版半版,及被告環保署全球資訊網首頁,使一般民眾可以點入,期間至中科三期第二階段環評審查結論確定時止,並承諾後續中科三期開發案環評作業程序依上開判決及和解協議辦理。
(二)成立公益財團法人
1.被告科技部應於民國104年(至遲105年)預算案中編列新臺幣3,000萬元經費送立法院審查,就立法院審議通過之相關預算中,最優先執行捐助成立以落實及促成憲法、環境基本法與其他環境法規所規定之環境保護與環境權之保障為宗旨之公益財團法人,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
2.被告科技部自民國105年(至遲106年)起接續4年,每年各編列新臺幣500萬元之經費送立法院審查,就立法院審議通過之相關預算中,最優先執行捐助上開公益財團法人。
3.上開公益財團法人應設置董事9人,三分之二由被告科技部自臺中市后里區農業與環境保護協會、社團法人環境法律人協會、社團法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財團法人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所推薦之12名人選中遴選指派之,若被告科技部無從就推薦人選中遴選出足額董事,應就不同意人選敘明理由退回,由上開單位就不足額部分,另推薦二倍人選,由被告科技部遴選指派之。但被告科技部退回人選以1次為限。
4.上開公益財團法人之董事會應每3個月召開1次,並設執行長1名,由董事會聘任,綜理業務。
5.上開公益財團法人之主要任務在於:環境政策及個案之監督、規劃及執行人民環境權保障之案件。
6.上開3、4、5之規制均應訂於該公益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內。
(三)參加人中科局應修改「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后里園區(后里農場及七星農場)環境保護監督小組設置要點」第二點,就小組成員中之專家學者7人部分,改為由參加人中科局以公開方式徵詢當地居民、農民、環保團體等之意見後決定之。專家學者應為具備水污染、空氣污染、生態學、健康風險評估或環境污染分析等專業知識並有相關工作經驗之人士。參加人中科局並應將環境保護監督小組就中科三期后里園區(后里農場及七星農場)環境監測資料及會議紀錄,除涉及個人資料與廠商營業秘密者外,於該局網站定期公開揭露。
(四)參加人中科局應於和解成立後,將中科三期開發計畫停止開發並回復原狀之可能情形,包含對於回復原狀可能費用及成本效益分析、回復原狀所需之時間,以及對於環境及居民可能產生的影響等事項,納入中科三期開發計畫第二階段環評審查之替代方案。
(五)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署 發布日期:2014/9/16 更新日期:2014/9/16 點閱:88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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