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里豐原污染臭翻天,台中市長盧秀燕、環保局長吳志超、豐原立法委員江啟臣、后里立法委員洪慈庸、市議員張瀞分、陳本添、謝志忠、王朝坤、陳清龍;后里區區長張大春,后里的各里里長,后里的汙染很嚴重,今天只要臭一天、汙染一天,你說你做的再多再多,都是廢話。
2015年7月9日 星期四
20150709,台灣閒置公設:在2011年台中后里掩埋場,一點垃圾都沒有,現在2015年有很多焚化爐的底渣,白色一包一包黑臭毒,聞過了永生難忘
099000138后里鄉掩埋場興建管理糾正案文
糾正案文
壹、被糾正機關:臺中縣政府、臺中縣后里鄉公所。
貳、案 由:臺中縣后里鄉公所於該鄉垃圾衛生掩埋場辦理過程,未審慎衡酌后里焚化廠已完工營運,原興建目的已失,仍執意繼續興建,復未積極辦理用地變更編定,置任掩埋場長期閒置,徒耗公帑;另臺中縣政府所屬臺中縣環境保護局就后里鄉垃圾衛生掩埋場興建管理,未善盡主管機關督導考核權責,容任掩埋場長期閒置,均有疏失。
參、事實與理由:
臺中縣后里鄉公所為因應設立於該鄉之「三鄉市聯合垃圾衛生掩埋場」將於民國(下同)83年6月間封閉停用,前與臺中縣政府、外埔鄉公所於83年間共同租用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糖公司)位處后里鄉牛稠坑段七星小段旱59-4等4筆土地,分期開發「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及本案「臺中縣后里鄉垃圾衛生掩埋場」,作為后里鄉及外埔鄉在「后里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下稱后里焚化廠)完工前垃圾掩埋處理之用。該公所於83年6月10日委託中琦顧問公司辦理本掩埋場之工程計畫書、設計預算書編製及監造工作。計畫書嗣經報請臺中縣環境保護局(下稱臺中縣環保局)審查,核轉前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下稱前省府環保處)於87年10月6日核定補助4,600萬元在案,繼由該公所自行發包興建,臺中縣環保局則負責工程監督管理及補助款核撥之查核督導事宜。后里鄉公所於88年6月30日招標辦理「臺中縣后里鄉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由永聯營造公司得標,工程結算金額3,470萬3,885元。該工程91年12月12日完工,同年12月25日完成驗收,后里鄉公所未適時辦理本掩埋場用地變更編定事宜,迨至98年6月9日始辦竣用地變更編定,嚴重影響營運使用期程。該公所自91年12月(本掩埋場完工)至98年12月本掩埋場閒置期間,共列支土地租金1,223萬餘元、所在地回饋金1,169萬餘元。本掩埋場99年1月4日起開始處理焚化底渣,迄同年3月30日止已進場處理量約1,988噸,然99年4月之後焚化底渣改以再利用委託其他公司處理,本掩埋場仍有閒置之虞。茲據調查就行政監督缺失部分彙陳意見如后:
一、臺中縣后里鄉公所於該鄉垃圾衛生掩埋場辦理過程,未審慎衡酌后里焚化廠已完工營運,原興建目的已失,仍執意繼續興建;復未積極辦理用地變更編定,置任掩埋場長期閒置,徒耗公帑,顯有疏失:
(一)本掩埋場興建目的係為因應坐落后里鄉之「三鄉市聯合垃圾衛生掩埋場」83年6月即將封閉停用,及該鄉后里焚化廠工程完工營運前,作為處理后里鄉及外埔鄉垃圾之用。惟查后里鄉焚化廠於85年12月26日開工,89年4月13日完工,89年8月14日正式營運;而本掩埋場係於88年7月28日開工,迄91年12月25日完成驗收,期間后里鄉公所均未就后里焚化廠已正式營運啟用,該鄉生垃圾從89年8月14日起,均至后里焚化廠處理,本掩埋場原興建目的已失,該公所卻未重新評估續建效益。針對「后里焚化廠於本掩埋場施作期間即已完工並正式營運,本掩埋場工程仍執意繼續施作緣由」部分,后里鄉公所說明略以:「該公所係依臺中縣環保局88年3月8日函示,請加速進行設置垃圾衛生掩埋場及辦理擴建計畫後續施工等相關作業,且斯時垃圾處理環保政策採掩埋、焚化分行。」該公所顯未慎究本掩埋場興建目的已失,仍執意繼續興建本掩埋場,致工程91年12月25日完成驗收後旋即閒置未用。
(二)另前省府環保處82年6月10日函頒修訂:「臺灣省廢棄物處理用地使用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注意事項」第10項規定﹕「使用臺糖公司土地,其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由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依『臺灣省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及其它有關規定辦理。」及「臺灣省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4點規定﹕「申請人依管制規則第12條第1項規定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應報經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前,應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查本掩埋場基地位處后里鄉牛稠坑段七星小段旱59-4地號,原屬臺糖公司之「特定專用區農牧用地」,依上揭規定,應擬定興辦事業計畫書,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始得開發使用。后里鄉公所於92年3月5日函報本掩埋場興辦事業計畫,臺中縣環保局於同年月12日函復原則同意,並請公所確依規定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續辦用地變更程序。然后里鄉公所卻以「承辦人員不諳法令規定,且未有相關單位提供資訊告知,非故意不辦理或消極拖延等」為由,迄96年4月17日始委託峻超工程公司辦理用地變更編定事宜,至98年6月9日始變更完竣,嚴重影響本掩埋場完工後營運使用期程,閒置期間(91年12月~98年12月)該公所並列支土地租金1,223萬餘元、所在地回饋金1,169萬餘元。
(三)據上,臺中縣后里鄉公所於本掩埋場辦理過程,未審慎衡酌后里焚化廠已完工營運,原興建目的已失,仍執意繼續興建,造成完工後無垃圾可供掩埋窘境;復未積極辦理用地變更編定,任令本掩埋場長期閒置,並連年列支土地租金、所在地回饋金等不經濟支出,徒耗公帑,顯有疏失。
二、臺中縣政府所屬臺中縣環境保護局就后里鄉垃圾衛生掩埋場興建管理,未善盡主管機關督導考核權責,容任掩埋場長期閒置,顯有疏失: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條第4項:「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在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必要時,縣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處理工作。」,另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83年1月6日環署廢字第56528號函釋︰「…縣(市)轄內數鄉(鎮、市)共同設置區域性垃圾處理場時,縣(市)政府可依垃圾處理方案之規定,由縣(市)環境保護局為規劃、興建之主辦機關,或權衡實情由縣(市)主管機關授權該鄉(鎮、市)聯合清理單位…辦理該區域性垃圾處理場之設置及管理業務,惟區域性垃圾處理場之設置,仍應由縣(市)主管機關負主要責任,並執行監督管理。」復觀環保署歷次核撥本掩埋場工程補助款均函示,請臺中縣政府依規定負責查核及督導工作在案。次按后里焚化廠興設由環保署進行規劃設計與興建,完工後產權移交臺中縣政府營運管理。準此,臺中縣環保局應負責本掩埋場設置之查核、監督管理,與縣轄垃圾處理調度及焚化廠營運管理。
(二)惟查,臺中縣環保局就「本掩埋場於施作期間后里焚化廠已完工正式營運,本掩埋場原興建目的已失」部分,以「臺中縣焚化處理所產生之底渣,除委託進行再利用外,部分底渣仍須至掩埋場最終處置,另本掩埋場亦可作為因應天然災害所產生廢棄物之處理場所」為由,並未督促后里鄉公所重新評估本掩埋場續建效益。另臺中縣環保局針對「本掩埋場歷時6年餘始完成用地變更編定之督導情形」部分,說明略以:「該局前於89年4月10日函后里鄉公所,本掩埋場用地請儘速辦理變更編定為目的事業用地;完工後該局復於92年12月5日函請后里鄉公所查明是否已完成掩埋場用地變更編定;93年4月5日臺中縣清潔隊長聯繫會及業務檢討會臨時動議,請各公所本權責儘速依規定辦理掩埋場用地變更編定,嗣94年3月15日、95年10月2日、11月24日、96年6月21日、97年8月18日、10月22日先後函促后里鄉公所積極辦理用地變更編定,俾利該場啟用運作;97年11月4日、98年1月16日函請臺中縣政府建設處、地政處及工務處,儘速召開相關會勘與審查作業,協助完成變更編定。」由上顯見,臺中縣環保局於后里焚化廠89年8月14日正式營運啟用時,未切實要求后里鄉公所重新評估本掩埋場之續建效益,且對本掩埋場用地變更編定延宕情形,亦無法督促公所儘速改善,致本掩埋場甫完工即長期閒置。
(三)另查,本掩埋場91年12月25日即已完成驗收,然迄本(99)年1月4日始有焚化底渣進場處理,至同年3月30日止,總計處理量約1,988噸(1,104立方公尺),使用率僅達千分之五點四 (註:本掩埋場可掩埋容積20萬1,230立方公尺),又自99年4月起,臺中縣焚化底渣改以再利用委託其他公司處理,遂從該月起暫無底渣入本掩埋場處理,本掩埋場猶有閒置之虞。雖臺中縣環保局表示:「環保署年度核定底渣再利用補助量不足,預期99年底將有萬餘噸未能再利用處理之焚化底渣,屆時將清運至本掩埋場,且未來將以本掩埋場作為天然災害緊急危難處理及後續底渣再利用採購過渡期間掩埋之用。」惟該局此等短期應急之調度處理,尚不確定性,且屬低度利用,對本掩埋場之長期營運,仍乏有效利用。
(四)據上,臺中縣環保局就本掩埋場興建管理,未善盡主管機關督導考核權責,容任掩埋場長期閒置,營運成效欠彰,顯有疏失,且後續使用仍有閒置之虞,允應積極妥為運用,有效發揮其效能。
綜上所述,臺中縣后里鄉公所於本掩埋場興建過程,除未審慎衡酌后里焚化廠已完工營運,原興建目的已失,且未積極辦理用地變更編定;臺中縣環境保護局未善盡主管機關督導考核權責,均有疏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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