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5日 星期三

20150730,行政院公共工䄇委員會-施工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







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
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九二○○二四一七六○號函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九四○○○六二一四○號函
修正第八、九點、附表、圖一至三,自九十四年三月二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四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九八○○一九○三七○號函
修正第八點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九八○○二七二八九○號函
修正第八點之附圖一至三
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六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一○一○○二九四九八○號函
修正第八點、附表、圖一至三

一、為增進公共工程施工資訊公開透明化,提昇施工團隊榮譽感及責任心,激勵社會大眾關懷公共建設之熱忱,落實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工程採購之品質管理、環境保護及施工安全衛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設置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設置工程告示牌。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新建、特殊或具紀念性質之工程,應設置竣工銘牌。
四、工程告示牌應於工程設計時納入設計圖說,或於契約明定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工程告示牌相關施工圖說報機關審查核可後設置。
竣工銘牌應於工程設計時,納入設計圖說。
五、工程告示牌,除建築工程外,其餘工程以不少於兩處為原則;必要時,機關得調整之。
竣工銘牌以同一工程計畫或構造物整體規劃設置為原則,設置方式、數量、地點由機關決定;若無適當位置可供設置時,經機關核定得免予設置。
六、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應設置於明顯易見處,且以避免妨礙交通、景觀、佔用道路、危害安全為原則。
七、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之位置、規格、型式、材質、色彩、字型等,應考量工程特性、周遭環境及地方民情設置,並以下列規格為原則:
(一)工程告示牌:巨額之工程,長五百公分,寬三百二十公分;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長三百公分,寬一百七十公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長一百二十公分,寬七十五公分。
(二)竣工銘牌:長八十公分,寬五十公分。
前項規格機關得調整之。
八、工程告示牌之基本內容為工程名稱、主辦機關、監造單位、施工廠商、工地主任(負責人)姓名與電話、施工起迄時間、經費來源(包含中央政府機關補助經費)、重要公告事項、全民督工電話及網址等相關通報專線;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增列專任工程人員、品質管理人員、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姓名與電話及工程透視圖或平面位置圖等;巨額以上之工程應再增列設計單位、工程概要、工程效益等。(如附表及附圖一至三)
竣工銘牌之基本內容為工程計畫或工程名稱、主辦機關、設計單位、監造單位、施工廠商、竣工日期、工程建造金額及經費來源(包含中央政府機關補助經費)等。
九、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之內容應正確,並採中、英文對照且字體清晰,如有破損或老舊應即時更新;工程告示牌內容如有變動時,應即時修正,並將變動原因摘要公告。
十、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將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費用列入發包預算,並按實際狀況,可量化部分應盡量分解細項,難以量化部分以一式編列。
十一、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將工程告示牌列入查核項目。
十二、各機關得依本要點,另訂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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