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9日 星期三

20150819,后里新長城「豐興鋼鐵工廠違建案」,后里區區長賴同一名言:「這個我們都不知道」,排廢氣時,捏著鼻子,假裝沒聞到?排廢水時,宣佈休耕,銷毀鎘米!后里區區長賴同一是不是都不知道呢?台中市長林佳龍的希望政見,希望您不要看不見,也不知道~




章華
8月19日 16:10
后里區長-賴同一 名言..."這個我們都不知道"
"這個我們都不知道"--不知裡面蓋什麼,只知道鄉民們都知道
"這個我們都不知道"--這是沒建照的,只知道案子卡在公所
"這個我們都不知道"--不曉得為什麼,只知道遲遲沒有呈報上去
"這個我們都不知道"--已蓋的這麼大,只知道大違建,沒拆也沒被開罰
"這個我們都不知道"--公所真的沒辦法,只知道要讓林市長的政策遇到財團就轉彎
請問知道什麼?只知道辦活有無贊助經費,怕一毛錢都少了!
請問知道什麼?只知道排廢氣時,捏著鼻子,假裝沒聞到?
請問知道什麼?只知道排廢水時,宣佈休耕,銷毀鎘米!
請問知道什麼?只知道行動市府新政開會,但真的有在行動了嗎?
區民的期望,期待改朝改變
而不是換代後,還是跟前代一樣
台中希望...希望政見...希望您不要看不見,也不知道...
http://hope2014.citylove.org.tw/politics.php

章華 林市長政見
台中希望...希望政見...希望您不要看不見,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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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政見 | 林佳龍競選官網
台中市長選2號,林佳龍! 佳龍用心深耕十年,仔細聆聽市民聲音。為了給孩子一個更好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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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 16:11 · 讚 · 4

章華 資料來源...三立新聞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iF_Yg7JXuY&feature=youtu.be

疑包庇! 鋼鐵廠超大違建像座「長城」│三立新聞台
YOUTUBE.COM
8月19日 16:11 · 讚 · 7

章華 想要入灶腳,就要不怕燒,共勉之...
8月19日 16:36 · 讚 · 6

Zhanyuan Fan 相信現在市長:希望大家(看見)他的理想,不希望大家(檢討)他的(應有所為而不為)。
而區長呢:希望大家別再讓他(下次)競選連任的目的破功。
唉............
8月19日 16:58 · 讚 · 2

劉大慶 剛剛小弟我有寫信到區公所質疑區長了,希望大家為了后里一起努力
8月19日 17:08 · 讚 · 17

Zhanyuan Fan 一起加油
8月19日 17:11 · 讚 · 1

章華 劉大慶 別忘了..還有市長信箱哦...謝謝您的義舉
8月19日 17:15 · 讚 · 5

王曉信 辛苦你們了
8月19日 17:38 · 讚 · 1

林秀娥 這麽多不知道,那區長知道什麼?
8月19日 17:54 · 讚 · 5

張晉宸 區長很忙,要常跑飯局 飯局吃了就………………大家都知道不想講那麼明
8月19日 18:05 · 讚 · 7

鄭麗英 知道他是后里區長
8月19日 18:08 · 讚

周民國 一同賴
8月19日 18:15 · 讚 · 2

羅晃 吃飯時間 知道
下班時間 知道
發薪時間 知道
摸魚時間 知道
后里民生問題 不知道
后里道路問題 不知道
公司有汙染問題 不知道
請問還有什麼不知道的?
終於了解什麼叫做:人如其名了
8月19日 19:18 · 讚 · 3

張慶彬 知道了,又不敢動?當作"不知道"是最好的應對方式,不然呢?
8月19日 19:52 · 讚 · 1

張台富 這我要怪柯p了,爲何柯p不是台中市長。
8月19日 20:11 · 讚 · 2

張嘉宏 應該是知道的,只是不能說,那麼大棟,話中有隱句,我把它表明框出來,框中意解:
這個我們都[[知道要說]]不知道!!
8月19日 20:35 · 讚 · 2

何惠如 都上新聞的事件他都可以不知道,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讓他知道他該知道的? 這麼大的違建他都可以置之不理,拖住市政府的公文,至少是瀆職在先,建議區長看看以下的連結,長些知識,多些見聞,預先知道你可能觸犯了什麼刑責! http://homepage.vghtpe.gov.tw/~ged/lefta/a2_012.htm
8月19日 20:38 · 讚 · 4

張文癸 后里人加油
8月19日 21:16 · 讚 · 2

王真真 其實小女子也有關心豐興的後續,因為小朋友就在內埔國小就讀!真的希望它別再擴廠了,也希望相關單位不要像昨天新聞所爆料的「桃園紅龍果河或是紫色長河」後,才開始重視。唉!我們期待的政府及民代呀!一起為現在及後代子孫多盡一份力!
8月19日 21:35 · 讚 · 5

后里區 首先小編先跟大家說聲抱歉,因為記者與區長的對話並沒有完全播放出來。只有針對部分播出!本所於8/4已經將違章查報單轉函至都市發展局,程序上,權責單位須先調查是否有合法申請,如沒合法申請,應通知該公司停工!至於記者說本所有包庇廠商等不實謠言。本所會另行處理。
8月19日 21:38 · 讚 · 1

Zhanyuan Fan 個人感覺,擴場應該是勢在必行了,畢竟,錢都花了,在怎樣也是會做的(時間問題)。
重點是怎麼處理廢棄物跟汙染物的重點,跟後續的如何安排汙染源的消除跟怎麼來後續的環境綠化工程問題
8月19日 21:40 · 讚 · 2

張晉宸 沒合法為何要停工,為何不能強制拆除 難道要放給它變合法
8月19日 21:47 · 已編輯 · 讚 · 3

鄭麗英 先拆再來談如何合法化,未合法的東西,就不能讓它和稀泥的存在
8月19日 21:46 · 讚 · 1

Zhanyuan Fan 個人覺得,財團一旦有花錢,地方政府真的會變得很(無力)喔!因為利益輸送啊!.......
唉..........除非我們的市長(肯)正視這個問題跟解決,否則我覺得(早晚)會被蓋起來的。
8月19日 21:51 · 讚 · 4

鄭麗英 擋不住,要蓋沒關係,不合法的先拆,,,,,,,個人認為
8月19日 21:56 · 已編輯 · 讚 · 4

Zhanyuan Fan 我也贊成不合法一定要拆不能留,雖然以後很有可能蓋起來,但是可以先跟后里區的民眾說明跟所謂的環境空汙的處理方式跟環境保護的後續處理發展。
相信如果這點先跟后里溝通跟說明,假設真的做到了,相信是會變成全國楷模的先鋒,而后里區絕對會以環境保護為先題來支持的
8月19日 22:02 · 讚 · 4

鄭麗英 樓上的 Z.F 先生說的真對,請豐興認真的看待此事,做全國的楷模企業
8月19日 22:06 · 讚 · 3

Zhanyuan Fan 我只是把問題點出來,因為他們如果有做到,我絕對支持的,問題是現在感覺都在呼嚕我們后里人的感覺
8月19日 22:08 · 讚 · 4

Emilia Chen 吃屎的不知道
8月19日 22:15 · 讚 · 1

Emilia Chen 只是來領薪水吃便當,可能中文沒學好,只會說"這個我們不知道",通通不知道,領薪水的日子知道嗎?當然一定要知道囉!
8月19日 22:18 · 讚 · 1

賴克文 后里的朋友們加油哦為你們打氣
8月19日 23:22 · 讚 · 2

Faith Tien 好意思講不知道也真是了不起了。
8月20日 0:40 · 讚 · 1

Jia Liang Cai 后里區的區民該成立自救會,自己家鄉自己救,自己規劃在媒體多曝光率,成為一個焦點,就會有成效。
8月20日 7:59 · 讚 · 4

Houli Jackie 豐興說好要對后里鄉民開的說明會呢? 莫名其妙,什麼都要人民自己查,資料查到那,做到那。
8月20日 9:52 · 已編輯 · 讚 · 3


淺談公務人員對法律責任應有的認知
壹、前言
從民調顯示,政府各項施政作為中,民眾最關心的問題,莫過於政府服務的品質與掃除黑金的決心,進而期盼建立既清廉又有效能的行政團隊;惟就最近發生之貪瀆不法案例檢討,固有因個人貪念而身陷囹圉,終致自毀前程者,此種品德敗壞的害群之馬,受到法律嚴厲制裁,當不足為惜;但亦有因「不知法」而誤觸法網者,實屬可憫;然法律明訂不可因當事人不知法而免於刑罰。因此各級公務人員必須瞭解處理公務所涉及法律責任問題,革除「不知者無罪」的錯誤觀念,以維護個人法權。
貳、公務人員應負的法律責任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另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所以公務人員在處理公共事務發生違失時,所面臨的責任為刑事、民事與行政三種。謹簡述於后:
一、刑事責任:
公務員以非公務員身分,即個人之資格而觸犯刑章時,本諸刑罰平等之原則,其所負之刑事責任,自應與一般人民同,無庸置疑,至其以公務員身分犯之者,則尤應加以處罰,且恆加重其刑責,況公務員罹刑事責任者,恆併予宣告褫奪其公權。所謂褫奪公權者,即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公職候選人之資格、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是也;因而其不僅消滅公務員身分,且喪失任用之資格;其目的即在於整肅官箴。
二、民事責任:
公務員對第三人之民事責任,公務員既係國家機關之構成員,且有命令服從之關係,故其本於國家機關構成之資格依法行使職務時,如無故意或過失之情事,則縱有致第三人受損害,其個人亦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然如其有故意或過失時則又不然,此亦可分為二:
(一)所為係私法上之行為時:
國家亦為法人,故國家機關與私人為法律行為時,均應同受私法之支配,於國家機關之公務違法侵害法律行為之相對人時,該公務員即應依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與國家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所為係公法上之行為時:
公務員依法令之行為及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固然亦不負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明知命令違法,或有故意過失時,則仍應依民法第一八六條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民法第一八六條規定:「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故公務員對公法上行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要件如左:
1、須違背對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
2、須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一惟如係過失時,則須被害人不能做他項方法受賠償時始得對公務員請求賠償。
3、須第三人之權利受損害。
4、須其損害係公務員違背職務所致。
惟右開民法所定公務員對第三人之民事上責任,與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相較,實甚嚴格。
三、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公務人員違反行政法規所訂義務;如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由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罰謂之;其可分為懲戒處分與考績處分兩種;懲戒處分包括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等;考績處分則為平時考核與專案考績兩種,依犯行及等級給予不同與適度之處分。故公務人員行為如違背行政規定所訂事項,情節雖未觸犯刑法條款,但仍應負行政懲處責任,即使已受刑事責任,仍可依相關法規追究其行政責任,兩者並行不悖。
參、公務人員較易面對的責任問題
一、請託關說之問題:
請託關說事件之界定,係指內容涉及服務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都屬違法性的請託關說;例如辦理重大採購營繕工程事項,要求制訂徇私之特殊規格,以利其特定廠商取得獨家議價權利,進而藉機獲取暴利;另對人事任用或晉升案件,透過民意代表等為特定人員進行關說,致影響人事作業公平;若公務人員未能秉持公正立場,一旦接受其之請託關說,輕則造成行政責任,重則觸犯圖利他人刑責,並嚴重違反社會正義原則。因此,公務人員對任何有關之請託關說事件,應依據規定簽報長官及向政風機構辦理知會報備外,應堅持工作立場,貫徹依法行政之工作要求,切不可因礙於情面而有所逾越,以免自蹈法網,得不償失。
二、贈受財物之問題:
中國人講求人情世故、喜歡送禮,但公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並明令除屬婚喪喜慶等正常社交禮俗及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救助者外,不得贈受財物;另屬親屬以外所為之餽贈,雖與職務上無利害關係,但價值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仍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直屬長官,並向單位政風部門辦理知會報備,意在杜絕公務人員因不當受贈而誤蹈法網。
由寫實案例以觀,許多公務人員因與特定具體上職掌有對價關係,相對的雙方也有這個共識,且一方所交付之財物,是要求公務人員就職務上給予方便、通融者,即屬賄賂;不論要求、通融的內容如何?若屬公務人員合法職掌範圍內,則屬「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非公務人員合法職掌範圍內之要求,則為「違背職務之受賄罪」,兩者均已觸犯刑法,必須接受法律嚴厲之制裁。
三、飲宴應酬之問題:
受賄罪之客體,一為賄賂,二為不正利益;而其中所謂「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人慾望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其並未條列述明犯行,常為一般人員忽略。飲宴應酬為中國社會文化的產物,一般人是很難完全拒絕;身為公務人員就必須能分辨那些招待可以參加?那些會吃出「問題」而後患無窮?因為「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檢討許多貪瀆不法弊案,都是由不當的飲宴應酬開始滋生。所以,各級公務人員必須正視飲宴應酬的問題,謹守下列原則:
(一)與職務有利害關係的飲宴應酬應婉予拒絕,並絕不可參加;如因公務確有需要參加時,應依規定簽報長官核准並向政風機構辦理知會報備,以保護自己免於觸犯法網。
(二)與職務無利害關係者,但與公務人員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也不可接受;如僅是泛泛之交,突然邀你至特種營業場所或觀光大飯店飲宴,顯與彼此之交情、身分不相當,就必須特別謹慎小心,多加留意,並予以委婉拒絕,不可參加,以免墜入預設陷阱而不自知。
(三)公務人員如係執行公務所需,於視察、調查、出差、開會等活動時,應確實依據相關法規,不得在茶點或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外,接受相關機關之飲宴或其他應酬招待;如違反情節嚴重者,將會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嚴檢討議處。
四、便民圖利之問題:
便民與圖利僅一線之隔;我們常在報章雜誌上,看到某些公務人員以「圖利罪」移送法辦時,憤憤不平表示渠係便民措施,而非圖利,更不知為何被冤枉。此種談話常會讓大多數公務人員感到灰心沮喪,認為多做多錯,不如不做不錯;反正每月薪水只領這麼多,何必那麼辛苦且又要冒犯法之險,弄得這般下場。其實這種似是而非的觀念,應予導正。因為事實上便民與圖利有其判斷、分辨的標準,尤其現在行政作為的理念與過去大不相同;從前政府施政理念是統治、支配人民,而現在的行政措施是講求給付行政、福利行政,而且還要兼顧行政效率與服務品質的提升,其中理念的最高要求是給特定及不特定人的利益,來作為決策的最大依據。施政既是要給人民利益,為何又要追究圖利呢?是否衝突,亟待大家深入思考與判斷。其實所謂「便民」與「圖利」之區別,就在於有無「依法行政」,公務人員最大的護身符就是「依法行政」;如果一切行政作為與措施,都是依照法律規定、行政規則、職權命令、內部規程及合法命令來執行,就不會產生違法之虞,而依法行政結果給人民利益是應該的,這就是便民。反之,如果公務人員在決定或執行某一行政作為或措施時,把法律、行政規章、命令等擺置一邊,而依自己意思或決定來辦事,那就很容易產生圖利的問題。近期立法機關特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有關圖利罪部分加以修訂,將圖利條文之重點加列「明知違背法令」及「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為法定構成要件,此舉可將圖利國庫及未發生得利結果之行為排除適用外,替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所應依循之令規,提供了更明確的依據,必將推動整體行政效能之提昇。
肆、結語
針對國際情勢的發展與需要,今後政府各項施政作為運作,勢必逐步朝向民主化與法制化方向努力邁進;諸如「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之相繼制定施行,驗證了政府今後推行政務一切講求民主法治及公開便民之目標,且各級公務人員受政府委託執行公權力,「依法行政」為最基本的原則;若對法令規章不夠瞭解,如何秉公「依法行政」?又如何來保護自己?因此期盼本會全體員工,能不斷自我充實法律常識與素養,人人奉公守法,確實貫徹「依法行政」之要求,成為一個標準的現代化公務人員。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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