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日 星期五

20160131,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Rolla Lin
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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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0020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92.07.23.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如下:
一、氣狀污染物:
(一)硫氧化物(SO2及SO3合稱為SOx)。
(二)一氧化碳(CO)。
(三)氮氧化物(NO及NO2合稱為NOx)。
(四)碳氫化合物(CxHy)。
(五)氯化氫(HCl)。
(六)二硫化碳(CS2)。
(七)鹵化烴類(CmHnXx)。
(八)全鹵化烷類(CFCs)。
(九)揮發性有機物(VO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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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lla Lin
Rolla Lin 二、粒狀污染物:
(一)總懸浮微粒:指懸浮於空氣中之微粒。
(二)懸浮微粒:指粒徑在十微米(μm)以下之粒子。
(三)落塵:粒徑超過十微米(μm),能因重力逐漸落下而引起公
眾厭惡之物質。
(四)金屬燻煙及其化合物:含金屬或其化合物之微粒。
(五)黑煙:以碳粒為主要成分之暗灰色至黑色之煙。
(六)酸霧:含硫酸、硝酸、磷酸、鹽酸等微滴之煙霧。
(七)油煙:含碳氫化合物之煙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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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lla Lin
Rolla Lin 三、衍生性污染物:
(一)光化學霧:經光化學反應所產生之微粒狀物質而懸浮於空氣
中能造成視程障礙者。
(二)光化學性高氧化物:經光化學反應所產生之強氧化性物質,
如臭氧、過氧硝酸乙醯酯(PAN)等(能將中性碘化鉀溶液游
離出碘者為限,但不包括二氧化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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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lla Lin
Rolla Lin 四、毒性污染物:
(一)氟化物。
(二)氯氣(Cl2)。
(三)氨氣(NH3)。
(四)硫化氫(H2S)。
(五)甲醛(HCHO)。
(六)含重金屬之氣體。
(七)硫酸、硝酸、磷酸、鹽酸氣。
(八)氯乙烯單體(VCM)。
(九)多氯聯苯(PCBs)。
(十)氰化氫(HCN)。
(十一)戴奧辛類(Dioxins及Furans)。
(十二)致癌性多環芳香烴。
(十三)致癌揮發性有機物。
(十四)石綿及含石綿之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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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lla Lin
Rolla Lin 五、惡臭污染物:
(一)硫化甲基[(CH3)2S]。
(二)硫醇類(RSH)。
(三)甲基胺類[(CH3)XNH3-x,x=1,2,3]。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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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Iton Huang
WaIton Huang 小老百姓只知異味及臭味刺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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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lla Lin
Rolla Lin 對, 沒錯...
但是, 如果我們不去學習, 就永遠不會知道為什麼檢舉之後, 仍然是沒有超標....
讚 · 回覆 · 1 · 1月31日 3:10
張慶彬
張慶彬 以第二條四之六,含重金屬之氣體。之十一,戴奧辛類。 這應該適用我熟悉的味道,但是,偵測方式和標準值呢?有另定相關法源嗎?
讚 · 回覆 · 2 · 1月31日 5:06
Rolla Lin
Rolla Lin 鋼鐵廠有另定標準
讚 · 回覆 · 1月31日 7:30

張慶彬
張慶彬 金屬化合物偵測方式和標準值呢?(二之四) (五)黑煙,(六)酸霧。這些都有另定偵測方式及標準值嗎?
讚 · 回覆 · 1 · 1月31日 5:16
Rolla Lin
Rolla Lin 不同產業有不同的汙染, 所以用同一個簡單的掌上檢測器測那5種氣體, 就不一定適用。
讚 · 回覆 · 2 · 1月31日 7:34
鄭麗英
鄭麗英 沒錯,每次都回報5用偵測儀查無結果,但民眾都有實際的感受啊!這就是落差
讚 · 回覆 · 1 · 1月31日 17:48 · 已編輯
Rolla Lin
Rolla Lin 所以下次先問酸味可能是什麼?
露天冷卻爐渣溢散可能的成份會是什麼?
然後問儀器可以測什麼?
如果不是拿對的儀器, 當然就測不出真正的污染物了...
讚 · 回覆 · 1 · 1月31日 18:00 · 已編輯
張慶彬
張慶彬 如果只是短暫惡臭也是難偵測,持續淡臭又測不出什麼值?這須要找專家學者探討了。
讚 · 回覆 · 1月31日 18:59
Rolla Lin
Rolla Lin 后里環境治理諮詢委員會已陸續邀請專家學者加入, 也有新科的環保立委, 相信會針對諸多不合理的現像予以改善, 不過, 還是需要時間..., 大家加油了
讚 · 回覆 · 3 · 1月31日 20:07
Rolla Lin
Rolla Lin 【法規名稱】 0600 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http://ivy5.epa.gov.tw/....../LordiDispFull.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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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lla Lin
Rolla Lin 【法規名稱】 0340 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http://ivy5.epa.gov.tw/....../LordiDispFull.aspx......

環保法規查詢系統 - 全部法條
IVY5.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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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0600 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04 空氣污染防制
【法規名稱】 0600 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94.10.12.訂定)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40079756號令發布
全文九條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及符號定義如下:
一、戴奧辛:指兩個氧原子連結一對苯環類化合物之多氯二聯苯戴奧辛(Poly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s)及一個氧原子連結一對苯環類化合物之多氯二聯苯喃(Polychlorinated dibenzofurans)。
二、I-TEF(International Toxicity Equivalency Factor):國際毒性當量因子,國際上計算戴奧辛濃度之毒性權重。
三、TEQ(Toxicity Equivalency Quantity of 2,3,7,8-tetra-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毒性當量,計算戴奧辛毒性濃度之方式。
四、新設高溫冶煉設施: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設立之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
五、既存高溫冶煉設施: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但更換或擴增設備致戴奧辛排放增量達操作許可證年許可排放量百分之十者,以新設高溫冶煉設施論。
第 三 條 本標準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 四 條 本標準適用於高溫冶煉鋼鐵業集塵灰設施之排氣,管制污染物項目為戴奧辛。
第 五 條 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排放標準如下:
相關圖表
第 六 條 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煙道排氣中戴奧辛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標準值之濃度以毒性當量(TEQ)表示,係由測得附表所列各項戴奧辛污染物濃度乘以其國際毒性當量因子(I-TEF)之總和計算之;採樣及測定應達三次以上並取算術平均值,每次採樣時間應間隔一小時以上。
第 七 條 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之集塵設備入口廢氣溫度,應在攝氏二○○度以下,並應具備即時顯示之廢氣溫度監測設施。未能低於攝氏二○○度者,得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可後,以其他操作條件替代。
前項高溫冶煉設施之戴奧辛污染防制設備,應維持最近一次採樣分析符合第五條所定標準下之操作條件。其操作條件有變更者,應重新進行戴奧辛採樣分析,以調整其操作條件。
第 八 條 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排氣中戴奧辛檢測:
一、每年定期檢測二次,分別於一月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各執行一次。其二次定期檢測間隔不得少於三個月或不得超過九個月。定期檢測七日前應檢送檢測計畫書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測結果應於檢測後六十日內,向該主管機關申報檢測報告書。
二、連續二次定期檢測排氣中戴奧辛濃度均符合第五條排放標準值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整檢測頻率為每年一次。但經定期檢測或主管機關稽查檢測,違反第五條規定者,應依前款所定檢測頻率辦理。
第 九 條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名稱】 0340 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04 空氣污染防制
【法規名稱】 0340 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91.10.16.修正)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0)環署空字第00七九二0四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一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九一00六九四0三G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條文
立法依據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修正前原條文
第 二 條 本標準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標準之規定。
第 三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及符號定義如下:
一、電弧爐:指利用電弧產生的熱量熔煉礦石和金屬的工業爐。
二、戴奧辛:指兩個氧原子連結一對苯環類化合物之多氯二聯苯戴奧辛(Poly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s)及一個氧原子連結一對苯環類化合物之多氯二聯苯喃(Polychlorinated dibenzo- furans)。
三、ng:奈克,相等於10公克。
四、Nm:凱氏溫度二七三度(273°K)及一大氣壓下每立方公尺體積。
五、國際毒性當量因子:I-TEF(International Toxicity Equival- ency Factor)。
六、毒性當量:TEQ(Toxicity Equivalency Quantity of 2,3,7,8-tetra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
七、既存電弧爐:係指本標準發布日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電弧爐。
八、新設電弧爐:係指本標準發布日以後設立之電弧爐。
第 四 條 本標準適用於煉鋼業電弧爐。
第 五 條 電弧爐戴奧辛排放標準規定如下:
第 六 條 鋼鐵公會、電弧爐煉鋼業者、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國內外學術研究等機構,得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既存電弧爐戴奧辛排放標準值0.5ng-TEQ/Nm之檢討修正依據。
第 七 條 電弧爐戴奧辛檢測應以三次算術平均值超過第五條排放標準值時,即認定該電弧爐之戴奧辛排放不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前項檢測,第一次採樣與第三次採樣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每次採樣時間應涵蓋電弧爐二爐次以上之操作循環;其採樣及測定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增修訂公告之方法;未能依中央主管機關增修訂公告之方法,進行採樣及測定者,得提出替代之檢查鑑定方法送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以經認可之檢查鑑定方法為管制依據。
第 八 條 電弧爐排氣中戴奧辛污染物檢測濃度之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檢測所得附表所列各項戴奧辛污染物濃度乘以其國際毒性當量因子(I-TEF)之總和計算,以毒性當量(TEQ)表示。
相關圖表
第 九 條 電弧爐冶煉過程中之操作運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弧爐集塵設備入口廢氣溫度,應保持在攝氏二○○度以下,並具備可即時顯示電弧爐集塵設備入口廢氣溫度之監測設施。
二、採用活性碳注入設備降低戴奧辛排放量者,需記錄每小時活性碳注入量。電弧爐正常操作時之活性碳注入量,不得低於最近一次檢測結果符合第五條排放標準值戴奧辛排放標準期間所使用同一規格活性碳之平均每小時注入量,若操作時變更活性碳規格或減少其注入量,應重新進行戴奧辛檢測,測定活性碳注入量之下限值。
第 十 條 煉鋼業之電弧爐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排氣中戴奧辛檢測:
一、至少每一年依第七條規定實施定期檢測一次。
二、定期檢測前七日檢送檢測計畫書至當地主管機關;連續二次定期檢測排氣中戴奧辛濃度均符合第五條排放標準值,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調整檢測頻率,調整之檢測頻率不得低於每二年一次。但經主管機關稽查結果或任一次定期檢測結果 超過第五條排放標準值時,應回復至前款所定檢測頻率。
三、每次檢測結果於檢測後六十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檢測報告書。
第 十一 條 本標準規定事項,除另訂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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