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里豐原污染臭翻天,台中市長盧秀燕、環保局長吳志超、豐原立法委員江啟臣、后里立法委員洪慈庸、市議員張瀞分、陳本添、謝志忠、王朝坤、陳清龍;后里區區長張大春,后里的各里里長,后里的汙染很嚴重,今天只要臭一天、汙染一天,你說你做的再多再多,都是廢話。
2017年4月27日 星期四
20170314,后里的重要歷史,「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第三個環境法律扶助NGO誕生
Rolla Lin 建立了 1 份文件。
3月14日
后里的重要歷史— 「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第三個環境法律扶助NGO誕生
ROLLA LIN·2017年3月13日
中科三期(后里基地-七星園區)的環評訴訟,是我國環評史上最重要的指標性案件,國科會及環保署以「停工不停產」的決議,引發不少的爭議。然而,長達八年的訴訟抗戰,一群義務律師的陪伴,以及后里農民的堅持,面對國家政策不可改變的事實下,不得已而做成的和解方案,為政府找到一絲解套的辦法。
由科技部編列新台幣3000萬元捐助成立公益財團法人,並自105年起接續4年,每年各編列500萬元之經費捐助該公益財團法人,在這樣的辛苦過成之下,促成了「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成立。在成立大會中,林三加董事長僅以短詩做為開場...
Oh! Justitia
莫忘中科三期
E R F
如斷臂開出花朵
停工不停產
行政霸凌司法
Oh! Justitia
莫忘中科三期
農民、律師、環團,手牽手
草根民主、環境保護
訴訟與吶喊---
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
Oh! Justitia
聽見土地的眼淚
和平開啟,寶劍埋藏
在古戰場
長出新生樹苗
E R F
莫忘中科三期
因牛稠坑溝的灌溉
后里的呼喚
盾牌前,百合綻放
在開幕茶會中,邀請了參與中科三期訢訟案的律師、學者、后里農民參與分享多年抗戰的過程,從播放的影片中可以看到當年抗爭的辛苦歷程,多人在分享中仍激動萬分,不能自己,在訴訟勝利的判決中,卻沒有得到勝利的果實,反而屈服在國家機器的痛苦,沒有置身其中是無法體會。
「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是台灣第三個法律扶助的NGO,也就是因應需求而誕生,因為存在著許多不公不義的事件,而需要更多專業而具有正義感的律師挺身而出,希望這是最後一個這樣的法律扶助團體,台灣回歸公平正義。
「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源起
后里中科三期開發案(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份)之環評撤銷訴訟案為台灣環評行政訴訟之重要指標案件。環保署於95年7月31日有條件的通過一階環評後,后里農民由廖明田等六人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7年1月31日以96年度訴字第1117號判決撤銷環評審查結論,最高行政法院於99年1月21日以99年度判字第30號判決,駁回環保署之上訴,為我國環評史上第一件環評審查結論遭撤銷確定的案例。
然而,當時的國科會(現為科技部)及環保署以開發許可仍有效為由,拒絕命廠商停工,環保署並於99年2 月10日刊登半版廣告於五大報,批評行政法院之判決為 「無效用、無意義、破壞現行環評體制」,引發嚴重爭議,後經后里農民以環保署為相對人,提起行政假處分聲請,並以國科會為相對人,提起行政停止執行聲請,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9年7月30日以99年度停字54號裁定命中科三期案應停止執行,並以99年度全字43號裁定,命中科三期案應於環評合法審查通過前停止實施開發行為,最高行政法院並於99年9月2日以99年度裁字第2029號及第2032號分別裁定駁回環保署及國科會之抗告。國科會及環保署以「停工不停產」方式回應行政法院之裁定,持續引發爭議,嗣環保署於99年8月快速再次作成有條件通過第一階段環評之審查結論。
后里農民在律師團的協助下,於訴願駁回後,再於100年1月21日以環保署及國科會為共同被告,提起第二次環評撤銷訴訟(以下稱二次撤銷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1年9月5日以100年度訴字118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后里農民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2年3月14日作成102年度判字第120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該判決並對環保署提出多項指責,其中認環保署以審查結論所附條件作為「對環境無重大影響之虞」而「無庸進入第二階段環評」之認定方式,有論理上「倒果為因」之違法,將使環評法就應進行第二階段環評之規定,形同具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40號更審期間,法院主動提出和解方案,勸諭雙方和解,農民及律師團相當堅持環評制度,不可認可「邊施工、邊營運、邊環評」之惡例,環保署則自行公告廢止第二次環評審查結論,並命中科三期案進行第二階段環評(但以第二階段環評通過之時,作為廢止第二次環評審查結論之生效日期),雙方經過多次協商,多戋人瀕臨破局,多戈折衝,最後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積極召開和解會議下,於103年8月8日達成訴訟上之和解,寫下環評案件行政機關與人民達成和解之先例。
其中和解條款大致為:被告環保署應再次以刊登半版廣告之方式,登載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20號判決之摘要:被告科技部編列新台幣3000萬元捐助成立公益財團法人,並自105年起接續4年,每年各編列500萬元之經費捐助該公益財團法人,財團法人環境法人協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攻策與法律中心(以下稱五團體)推薦,科技部遴選;參加人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稱中科管理局) 應將中科三期停止開發並回復原狀之可能情形,作為第二階段環境之替代方案,進行環評審查。
「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源起係由上述和解內容所生,經科技部委由中科管理局於104年10月7日召開「后里園區-七星農場部份成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事宜研商會議」,與五團體代表討論捐助章程,建議上開因和解成立之公益財團法人,應依法院和解意旨命名為「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嗣科技部於105年3月11日召開「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捐助人會議,確認章程後,依章程遴選出「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第一屆9名董事,並於105年9月29日召開第一次董事會議,將依章程所逋,落實及促成憲法、環境基本法與其他環境法規所規定之環境保護與環境權之保障。
第一屆董事會成員
董事長:林三加律師
董 事:王韻茹 副教授(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暨研究所)
董 事:杜文苓 教授(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董 事:張文貞 教授(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董 事:陳銘煌 局長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董 事:黃郁禎 副司長遠科技部產學及園區業務司)
董 事:廖明田 會長(台中后里區農業與環境保護協會)
董 事:謝英吉 律師
董 事:盧重興 教授業國立中興大學環境工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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