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3日 星期五

20170703,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24條明列后里污染供應鏈屬公告之固定污染源,必須檢具空氣污染防治計畫向主關機關《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並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及操作許可證,每五年核發一次,若不符規定《近期裁罰紀錄》,主管機關仍然會核發或停止核發?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是否會依照空氣污染防治法相關內容公正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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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
你、我、他都一定要知道的大小事................
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24條明列后里污染供應鏈屬公告之固定污染源,必須檢具空氣污染防治計畫向主關機關《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並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及操作許可證,每五年核發一次,若不符規定《近期裁罰紀錄》,主管機關仍然會核發或停止核發?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是否會依照空氣污染防治法相關內容公正執行業務?
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24條完整內容:
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
,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
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
更。
前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
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中
央主管機關委託或停止委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空氣污染防制法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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